第六条

有效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