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