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来穗人员治安管理、随迁子女入学、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信息采集和居住证申领等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