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治疗工作办法。

公安、司法行政、信访、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完善危机干预、帮扶救助等心理健康服务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和危机干预服务,建立高风险患者专人、专职、专岗服务小组和应急处置队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