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就业培训、释前辅导、困难帮扶等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监管制度,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法制教育场所安全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社区工作人员,为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矫治、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