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建立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建立健全智能化举报平台和举报奖励机制,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措施,拓宽线索举报渠道。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排查涉黑涉恶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