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制定并执行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