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重点行业治安防控、镇(街)和村(居)治安防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信息网络防控等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