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五)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