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汽车等需登记的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