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贯彻男女平等的国策,引导居民、村民合法合理自治。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指导和监督,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