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条有效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防治河涌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环境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