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