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三)擅自填埋或者覆盖河涌;(四)其他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