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禁养区和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养殖设施,从事相关养殖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