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河涌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