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河涌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