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潮剧保护传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潮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潮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版权、外事、侨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宣传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潮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