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潮剧保护传承管理职责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潮剧保护传承经费的;
(三)破坏、侵占潮剧演出设施、潮剧演出场地,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四)在潮剧保护传承项目和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