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企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用房需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