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促进其在本市落地转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