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完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参股基金、投资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时,按照约定方式退出,并免予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