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规范监管第八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不得采取要求公用企事业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