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规范监管第八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开展信用监测预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监管对象,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网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营商环境舆情收集工作,对在舆情中发现的损害企业商誉和营商环境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