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规范监管第八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建立公平、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