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第五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区域供应链枢纽协同发展体系:(一)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二)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三)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