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加强与住房、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现存量房买卖业务的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利用智能审批技术,实行智能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广电网络联动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地籍图、宗地图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网上查询、现场查询和自助查询服务。
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