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