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在固定坐椅上搭载一名身高一百一十厘米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在固定座椅上加装安全装置。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四)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