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必须按顺行方向,距右侧道路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四)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