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青海湖流域河道和湖岸的自然生态,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域的保护,增加入湖水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