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