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构,负责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