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构,负责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