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