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开展生态科普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方案和计划,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游览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