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执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变化、监测数据等情况,并根据自然环境变化、监测数据等确定下一年度的保护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