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