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