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业务协助。
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需要其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以外、需要出具其他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由综合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