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六条有效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