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