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注册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