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