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