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