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建设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