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