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七条有效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勘察类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