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