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