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