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修建或者未按规定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