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

(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