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失信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将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生产者、销售者名下并依法公示。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