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科学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合理分配道路资源,加强便利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做好废旧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